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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报!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10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单位(2023年第十九期)

来源: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 |  2024-04-25
  2023年10月10日-10月24日,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,对海淀区10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,查处情况通报如下:
 
  1、北京鸿运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太太好粥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1号21号平房
 
 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、设备、容器未定位存放的问题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。
 
  2、北京靠谱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北京靠谱烤羊腿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四区120幢二层203号
 
  存在凉菜间的门缺失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3、北京海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海簋蒸汽海鲜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5号商铺
 
 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 
  4、北京品圣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京友居酱香包子铺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直路3号1层101-013号
 
 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5、北京徽韵坊餐饮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巴蜀人家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佟家坟甲4号1-2层
 
  存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按要求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6、北京荟三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成都小厨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环京现代物流设施项目A-1F-014-2
 
  存在“两个责任”落实不到位的问题,违反了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7、北京华德海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先启半步颠小酒馆(苏州街店)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16号2层202室
 
 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 
  8、北京南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南长城酒店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1号1层C6-101、C6-102、2层C6-201、C6-202、3层C6-301、C6-302、4层C6-401、C6-402、5层C6-501、C6-502、6层C6-601、C6-602
 
 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 
  9、北京渔夫鲜生海航餐饮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渔夫鲜生*蒸汽海鲜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邮局南侧1号楼等6幢1幢东侧2幢平房01号
 
 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10、北京三品香源餐饮有限公司
 
  招牌名称:百面千寻
 
  经营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8号1层13号
 
 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。
 
  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 
  来源:餐饮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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